女硕士因残疾考不上教师资格证,这“标准”合理吗?
文/于立生
(作者于立生,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资深评论人;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近日,重庆市双硕士残障女子邹蜜参加教师资格认定考试,通过了笔试、面试,却因下肢残疾,被卡在体检环节。此事引发热议。4月29日,重庆市教委教师资格证认定中心回应:市教委和市卫健委联合印发的2016年9号文和16号文,其中规定两下肢不能运动为体检不合格,标准在这里,没办法改变。
邹蜜目前是名校外英语培训机构的老师;她说如果拿不到教师资格证,有失业之忧,并非虚言。随着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的出台,执教须有教师资格证的规定,已覆盖到校外培训机构。
可是,残障人士也是要生存,要生活,要发展的。
残障人士能不能当教师,唯一的标准,本应是看他(她)的能力,能不能胜任教师工作。
比如,著名历史学家许倬云先生出生即残疾,手脚弯曲,终生不能独立行走。笔者曾听过许先生的讲座,当时他是连轮椅一起被助手抱上讲台的。然而,他在数百人的大礼堂不疾不徐,从容开讲。可见,残障人士不仅可以胜任教学工作,还可能成为蜚声海内外的一代大家。
至于邹蜜,她曾经替一名小女孩补习英语,效果特别好,由此树立了投身教育事业的信心。2018年留学归来,就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课至今。这说明她有良好的教学能力。何况,随着科技的进步,便利残障人士行动的智能辅助工具(如智能轮椅)也越来越多;她比起当年的许先生,已是方便很多,出行都无需助手。
残障人士的学习、工作,原本就要比身体健全人士付出更多的努力。多年来,我们都在赞扬身残志坚、自强不息的精神;可是遇到邹蜜这样情况,却仍要让她因下肢残疾而体检通不过,拿不到教师资格证,面临丢失工作的威胁,这又让人情何以堪?
《教师法》第10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并没有歧视残障人士。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第6条规定:“‘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也没有说残障人士就不具备相应身体条件。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8条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第13条则规定:“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亦即明确传染病患者和精神病患者不得从教,但并不禁止残障人士取得教师资格证。
能不能做教师,对身体条件确实有要求,但这要求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不能一刀切。比如,残障人士不能做体育教师、视障人士不能做美术教师、听障人士不能做音乐教师,相信没人能提出反对意见。可是,无差别地规定“两下肢不能运动为体检不合格”,不能取得教师资格证,不能做任何科目的教师,这并不符合上位法立法宗旨,有限制残障人士的权利之嫌。
这类不利于残障人士生存、发展的规定,是否合理?是否应当及时纠偏?当地教育部门应慎重反思。残障人士自强自立殊为不易,盼望相关部门在制定各项规定、标准时,再多一点人性化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