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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拟修订《教师法》,教师准入学历门槛大幅提升

2021-12-02 22:00:32 深圳教师资格考试网

11月29日,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教育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极目新闻记者比对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发现全文从43条增加至57条,内容也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更为贴近时代。多位受访教师、校长说,《征求意见稿》关注到了一线教师、基层学校的困惑,在厘清权责利方面,做出了很多探索。

本科以上学历才能教中小学

《征求意见稿》要求,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专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师范专业本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实践工作经验,有特殊技能者,可放宽至专科毕业学历。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特殊教育的学段,分别具备特殊教育师范类专业专科、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应当取得相应的高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等职业学校基础课、公共课教师应当取得相应的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而在本次修订前,《教师法》对学历的要求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教师有了更多权利和义务

在《征求意见稿》的第二章《权利和义务》中新增了“教师享有开展课程和教学资源研发、科研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权益的权利”“教师应当履行‘适应时代要求和技术变革,更新教育观念,创新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书育人能力,成为终身学习的倡导者、践行者’的义务。”

第十四条(特别权利)中指出,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教师可以独立或者以团队方式开展学术探索、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可以适当兼任与职责任务相关的社会职务,参与社会服务。第十二条(特别义务)中包含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学生伤害事故,应当积极保护、救助学生;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相互配合,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促进家校协同育人”等内容。

多所教师认为,这意味着教师的权利得到了更多保障,与此同时,教师将承担更大的义务,比如,要不断提高教书育人能力,引领学生终身学习;在发生事件、事故时应当保护、救助学生,还应进一步加强家校合作。

教师聘用自主权可能“下放”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第四章《聘任和考核》较《教师法》第五章《考核》大幅扩充,对许多教师聘任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规范。

《征求意见稿》指出,教师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以德为先,按需兼顾学科、性别比例,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招聘,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事业单位招聘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或者授权有条件的学校自主组织实施。

多所中小学的校长认为,这可能意味着学校在聘任教师中的自主权提升。“在统一招聘中,上级或人事部门主导招聘,招来的老师不一定是最合适学校的。我们希望学校在招聘教师时能有更多话语权。”一位校长说。

临聘老师也被“看见”。《征求意见稿》里提到,公办中小学教师因病休、产假或者参加培训等原因不能到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临时聘用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承担教育教学工作。临时聘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权利义务等由双方依照有关法律另行约定。“我校现有近10位老师在休产假,加上其他的一些缺口,不得不聘用临聘老师,最多的时候全校有20多名,相关费用教育局承担一部分,学校公用经费承担一部分,很困难。其实很多临聘教师带着主学科,有的还是班主任,工作累收入低,流动性很大。”一位校长说,他注意到意见稿中提出临聘老师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聘用,如果能进一步明确相关措施,就更好了。

据悉,本次《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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