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对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人员不予认定教师资格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教育部、公安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意见明确,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职员工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授予申请人教师资格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对具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或者不予认定教师资格。这是记者今天从最高检举行的“入职查询 让孩子上学更放心”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当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持续上升,2017至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10603人、13445人、19338人,分别占当年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22.3%、26.5%、30.7%,后两年同比分别上升26.8%、43.8%。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说,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熟人作案比例高、重新犯罪率高的特点,对于此类犯罪,单靠日常教育和事后惩处难以实现预防目的,只有限制其接触未成年人,才能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防止再犯。因此,将预防关口前移至入职审查阶段,并采取严厉的从业禁止手段,是非常必要的。各地的探索实践也证明入职查询是行之有效的预防措施。
此次意见明确了查询的范围:一类是因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犯罪被作出有罪判决的人员,以及因上述犯罪被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人员。另一类是因猥亵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人员。
意见规定,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师、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在入职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认定教师资格前应当对申请人员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在职教职员工相关违法犯罪信息的筛查。此外,由于高校的学生大多已成年,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体制比较复杂,因此规定,对高校和面向未成年人的校外培训机构的教职员工、工作人员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参照本意见执行。
近年来,各地开展的入职查询探索,一般采取由教育部门汇总人员信息,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进行书面查询的方法。为了减轻基层工作负担,此次意见采取了更加高效的查询方法,即采取教育部和公安部部门间信息平台对接的方式,通过数据的交换和比对进行查询,信息实现即时交换,大大提高了查询效率。
意见明确,对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学校不得录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认定教师资格。在职教职员工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按照规定及时解除聘用合同。如果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查询,或者经查询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仍予以录用或者认定教师资格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史卫忠表示,最高检将加强与教育部、公安部的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入职查询制度的落实。配合教育部、公安部落实好入职查询制度。协助公安部完善全国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库,确保信息库内相关违法犯罪信息的全面、准确和及时更新。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制度在经过一定实践完善后,我们将推动逐步适用于所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同时扩大查询违法犯罪信息的范围,全面构建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防火墙”,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